在济南使用住宅办理营业执照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 作者:济南诚贯会计
  • 发表时间:2024-09-16 14:07
 
“住改商”问题一直是办理营业执照时大家关注的重点问题。《山东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已于2024年5月1日实施,其中对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作出了明确规定,下面让我们一起了解一下吧!
 
 
01
使用住宅办理营业执照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根据《山东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不适用申报承诺制“(四)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属于住宅的”之规定,住宅办理营业执照不适用申报承诺制,办理登记时应当依法提供房屋产权证明、购房合同、租赁合同等合法使用证明,还应提交有利害关系业主一致同意的证明材料。
02
“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该如何界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第十一条规定,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应当认定为“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建筑区划内,本栋建筑物之外的业主,主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应证明其房屋价值、生活质量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因此,本栋建筑内其他业主属于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在建筑区划内、本栋建筑外的业主如有异议的应由业主通过司法途径确认。
 
03
哪种建筑物不能作为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
《办法》明确规定,建筑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主体不得将其作为住所(经营场所):
 
(1)属于违法或危险的建筑;
 
(2)超出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
 
(3)已纳入行政征收范围的建筑;
 
(4)未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房屋;
 
(5)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用于经营活动的建筑。
 
违反上述规定开展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应当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并及时变更住所(经营场所)。
 
 
部分资料来源: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有利害关系业主同意的证明
 
济南市XX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xx小区x号楼共   个单元,   户居民。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研究,一致同意              (经营主体名称)将坐落于                                 的住宅用房,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使用。
 
全体业主签字:
 
1-101:2-101:3-101:
 
1-102:2-102:
 
申请人承诺:以上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如真实情况与填报不符,愿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字:
(新设立为全体股东\出资人签字,变更为经营主体盖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经营者在公章内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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