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济南诚贯
- 发表时间:2026-08-23 10:08
如何确立公司实际控制人?
新《公司法》第265条规定:“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新《公司法》对实际控制人的定义有重大调整,删除了以往公司法“不是公司股东”的规定,这意味着实际控制人也可以是公司股东。当实际控制人也可以是公司股东的情形下,也就意味着实际控制人与控股股东的区分不再明显,双方的内涵和外延存在一定重合,但从新增实际控制人责任条款来看,后续审判实践中也许会出现不是控股股东但对董、监、高有控制的股东课以实际控制人责任。
投资关系主要是指持有股权的行为,例如直接持有股权,基金公司投资;协议主要是指代持协议、投资协议等;其他安排一般为亲属代持、员工代持。
对拥有控制权的人,也可以称之为实际控制人,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
(一)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 以上的控股股东;
(二)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
(三) 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四)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 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016年9月8日修订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增加了一款对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实质认定条件:“上市公司股权分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支配公司重大的财务和经营决策的, 视为具有上市公司控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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