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立公司控股股东?
  • 作者:济南诚贯
  • 发表时间:2026-08-23 10:03

如何确立公司控股股东?

      新《公司法》第265条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超过百分之五十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超过百分之五十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低于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新《公司法》对控股股东的定义主要是将出资占比由“百分之五十以上”修改为“超过百分之五十”,至于将股东大会删除仅是为了保持体例一致,新《公司法》整体删除了股东大会表述。根据《民法典》第1259条,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超过”、“以外”,不包括本数,其规定可以参照适用。简言之,新《公司法》修改后认为持股比例为50%的股东不属于控股股东,持股比例超过50%的股东属于控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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