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出资什么情况下应当加速到期?
- 作者:济南诚贯
- 发表时间:2026-08-23 09:56
新《公司法》施行后,股东出资什么情况下应当加速到期?
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是指在公司资产不足以偿还公司到期债务时,不考虑股东认缴出资期限是否届满,从而要求股东提前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形。新《公司法》将现有的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条件进一步放宽,如权利人能够证明公司丧失清偿能力或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债权人多次催收,公司以无清偿能力为由不予履行,以强制执行仍无法实现全部债权等,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均有权要求已认缴但出资期限未届满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享有出资期限利益,只有特别例外情形下才会发生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最高法院《九民会议纪要》规定的例外情形是“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新公司法则简化为“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哪些情形可以算作“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我们认为,债务人未清偿债务的状态客观存在,即只要其没有完全清偿到期债务的,即构成“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比如已有另案诉讼等特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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