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分公司可否单独享受小型微利的优惠
  • 作者:济南注册公司
  • 发表时间:2021-01-25 18:27

济南设立分公司独立核算,为什么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一提到跨省分公司,大家都会想到汇总纳税,这里的汇总纳税主要指的是企业所得税。

 

而提到汇总纳税,我们又不得不提到一个文件,那就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文件都是有的,也有明确的规定,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但是实际上据我了解其实很多跨省分公司都没有严格按照57号文的规定做,很多都是被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自行季度申报,自行汇算清缴,而且之前相对长一段时间独立纳税的分公司还在单独按照自己的情况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至于为什么现实中会这样做,其实原因有很多,有纳税人的,也有税务局机关的原因,有些纳税人嫌麻烦(总分机构又要备案、又要汇总算税,又要出分配表)就没主动去做这个事情,税务局呢在监督执行方面也没有管控到位,反正你不主动提供资料,税务系统就给你维护成非汇总的独立核算分支机构。所有到最后本来文件规范的好好的总分机构汇总纳税政策执行的五花八门的。

 

但是不规范的始终是不规范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纳税主体,总分机构汇总纳税是法定。所以大概是从去年开始大家发现分公司突然申报上就限制你不能适用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了,其实这也是一个纠错行为,分公司严格按政策由总机构出具分配表进行纳税申报,要么你独立纳税,你就执行25%的基本税率,申报表小微企业直接设置成灰色不可自行选择。

 

这个可和你是否是独立核算没有什么关系,有些人说我是独立核算,应该能享受,其实也是不能的,这里主要看你是否是独立的法人,分公司是非法人,不得单独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分支机构不论是否独立核算,按照总局答疑,都不能以自己独自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和应纳税所得额作为判断小微企业享受所得税的优惠,因为本身就不是法人纳税人,因此分支机构都不能享受小微企业优惠税率,要么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需要总机构出具分配表进行纳税申报,要么非汇总的分支机构需要执行25%的基本税率。

 

 

所以,现在大家在成立分公司时候还是要按规范的政策来处理税收问题,跨省分公司你就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仅在同省内有分公司,那就参照各地自己的标准。
 

什么是分公司?

 

《公司法》第14条第1款:“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这一规定,明确了分公司民事责任的归属,即分公司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一切行为的后果及责任由隶属公司承担。

 

常常听说分公司可以独立核算,也可以非独立核算,到底什么是独立核算?什么是非独立核算?

 

“独立核算”是指分支机构单独对其业务经营活动过程及其成果进行全面、系统的会计核算。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并配备会计人员,并有完整的会计工作组织体系。

 

 

“非独立核算”是指分支机构没有完整的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体系,只记录部分经济业务所进行的会计核算,全面核算任务由总机构完成。


在相当多的人意识里,独立核算就是意味这税务关系独立,需要独立申报纳税,而非独立核算就不需要独立申报纳税。其实这是不正确的。
是否独立纳税和是否独立核算并没有什么关系,不管是否独立核算,在税务关系上都是一样的,是否独立核算是企业内部财务管理的规范要求而已,并非税务上的规定。

企业所得税是法人所得税,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正常情况是无需独立申报企业所得税的,不管你是独立核算还是非独立核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二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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